这四本协议书,每两本是一组,分别属于欢哥和振姐,对应的歌曲分别是《异乡人》和《执着》。

        陈文是自由音乐人,没有签经纪公司和唱片公司,他可以自由地把原创歌曲卖给任何歌手及其所签约的两家公司。

        陈文也可以免费把歌赠予其他歌手演唱,但需要签署授权协议书。

        赠予是情分,但行业规矩也是不能少的。

        签了这个协议,原作者就不能够把同一首歌再进行出卖和赠予他人。

        至于原作者自己还能不能在商业场合演唱这首歌,以及他能不能把这两首歌进行出版发行,这需要在协议里进行约定。

        陈文把这些权利全部放弃了,等于把这两首歌的未来全部收益全都送给了欢哥和振姐。

        陈文甚至不在乎词作者和曲作者的冠名权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是欢哥和振姐很厚道,他俩坚持在协议里注明了陈文的词作者和曲作者身份,他俩仅仅是演唱者。

        两份四本协议中,价格一览为空白,欢哥和振姐请陈文报一个数额,他俩不还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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